2024年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添加者:会员部  发布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 146

随着2024年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的都有,

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向海洋排放污染物、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从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与评价应用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制度。对参评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评审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省级 · 新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64条,重点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方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规范社会信用监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条例》强调,
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修订)》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运用,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


第七十七条 本省实行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信用管理,依法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江西省粮食流通条例》

《江西省粮食流通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

《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和推广低门槛、低成本、易申请、高效率并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中长期贷款产品,完善信用建档评级,增加对家庭农场的信用贷款,扩大家庭农场贷款覆盖面。


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



《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依法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支持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或者作出信用承诺,修复自身信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



《甘肃省公路条例》

《甘肃省公路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建设制度标准,强化信用系统平台支撑和信息应用服务,指导行业依法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行业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多发易发违法行为事项进行重点巡查。 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在同一时间开展检查、调查。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大数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全流程网上执法办案、全过程线上执法监督和全领域跨层级指挥调度。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与政务服务、社会管理、社会信用以及其他业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开放共享,实现行政审批、行业监管、行政处罚、信用评价一体联动。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修订)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上市等方式融资,做好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保证保险等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可以在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六)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完成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惩戒措施。鼓励经营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利影响并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被监管单位、个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不同情况依法采取激励、监管、失信惩戒措施。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市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制制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评定标准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依法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作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不得向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尚未修复信用的供货者采购食品。



《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

《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浙里家政”应当及时汇集并发布家政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服务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依法归集、存储、更新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服务质量评价记录等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内容查询、文本下载等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确定进驻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招标应当以机构规模、指派护工的职业技能等级和
信用记录、患者和护士的评价记录、价格收费等因素作为评标主要事项,不得向家政服务机构收取进场费。…

第二十八条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取得家政服务机构码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结合其
信用评价情况,采取员工体检、培训、保险等费用补贴以及消费券定点兑付等措施,扶持其发展。



《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活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

《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红十字会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人道救助。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捐赠人、志愿者、救护员,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其相关守信信息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依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进行惩戒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绿色建筑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绿色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

《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待遇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追回所获得的资金,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社会信用建设,建立信用综合评价和公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对有失信记录的,可以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四)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记录相关执业情况,并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

《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依法将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市级 · 新规





《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

《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褒扬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着眼于系统推进诚信建设、
规范信用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相关概念、基本原则,规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和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个人诚信、司法公信提出了总要求。



《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

《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以社会信用为主线,对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监管、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进行规定。




《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建立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公布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对市场主体提出的修复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告知。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对社会信用主体实行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财产处置、职工安置、风险防范、信息共享、
信用修复等重大事项。



《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清理地方实施的证明事项,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索要单位、办事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推动在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使用由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场主体自身监管信息的信用报告,代替需要办理的证明事项。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和市场主体信用水平采取分类监管措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实施,公开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



《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参与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督促会员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定。



《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

《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养老服务组织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评定。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依法采集归集和披露养老服务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其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评价机制,将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诚信考核制度,实行诚信管理。诚信考核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进信用修复制度,将信用修复的标准、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实行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市场主体信息互认、交易系统联通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相关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推广远程异地评标,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摊派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规范管理中介服务,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有关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资料。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高于核定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


第四十七条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需要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事项以及查处结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
信用修复、职工安置、融资支持和风险防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健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机制,推进预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

《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5条,重点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对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监管与服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从制度层面建立了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促进文明行为工作的开展:…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归集全州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应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推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提升;…



《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

《哈密市经营主体政务服务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优化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拓展信用信息和报告应用。推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依法奖惩全流程信用监管,开展“信易+”守信激励和信用创新服务。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3修订)》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3修订)》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南通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实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风险程度,依法精准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有效结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对能够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效果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市场主体风险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承诺、评价、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六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协同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信用修复、注销办理、涉税事务等问题。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应当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履职管理、培训等配套制度,健全破产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公开透明、公正的破产处置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优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于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程序,帮助企业再生。



《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严重失信主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负有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信用管理。



标准 · 新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LD/T 3002—2023

标准名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的评价原则、基本条件、评价指标及评价活动管理本文件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诚信评价。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数据元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GH/T 1430—2023

标准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数据元

归口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实施日期:2024年3月1日


说明:

本文件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数据元的描述规则,并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信息类和生产经营类、资产负债类、经营风险类、评价类数据元的描述。

本文件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共享与应用。



公共信用数据应用服务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2/T 1274—2023

标准名称:公共信用数据应用服务规范

归口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5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数据应用服务的基本原则、数据分级分类、主体分级管理、主要流程与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公共信用数据应用服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和数据需求方,其他相关机构可参照使用。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服务基本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44/T 2449—2023

标准名称: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服务基本规范

归口单位:广东省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1月26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服务的总体要求和服务内容、服务保障、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服务工作。



《职业信用评价规范 导游》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1/T 2139—2023

标准名称:职业信用评价规范 导游

归口单位: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导游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指标和方法、等级划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导游的信用评价和管理。



《旅行社信用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1/T 2138—2023

标准名称:旅行社信用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说明:

本文件给出了旅行社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评价指标和方法、等级划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旅行社的信用评价和管理。



《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1/T 2135—2023

标准名称: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规范

归口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与要求、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活动。



《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指南》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1/T 2134—2023

标准名称: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指南

归口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说明:

本文件给出了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内容、数据管理与使用、安全机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的建设,其他企业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可参照使用。



《中小企业信用建设与管理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1/T 2133—2023

标准名称:中小企业信用建设与管理规范

归口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中小企业信用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信用目标、信用建设和信用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中小企业信用建设与管理工作,其他企业可参照使用。



《商贸流通企业商务诚信管理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4/T 2827—2023

标准名称:商贸流通企业商务诚信管理规范

归口单位:山西省商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0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商贸流通企业商务诚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管理内容、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商贸流通企业商务诚信管理活动。



《商贸流通企业商务诚信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4/T 2828—2023

标准名称:商贸流通企业商务诚信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山西省商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0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商贸流通企业商务诚信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对象、评价范围、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和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商贸流通企业对自身商务诚信管理水平开展自评,第三方机构针对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商务诚信评价可参照执行。



《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管理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1/T 2829—2023

标准名称: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管理规范

归口单位:山西省商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0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的术语和定义、编制流程、信息资源代码和信息资源目录构成。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商务诚信主管部门商务诚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非商务诚信主管部门商务诚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可参照使用。



《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4/T 2830—2023

标准名称: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规范

归口单位:山西省商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0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原则、分类体系架构、分类规则和代码编制及维护等。

本文件适用于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资源的分类和使用,以及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其他相关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活动可参照使用。



《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信息交换接口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4/T 2831—2023

标准名称: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信息交换接口规范

归口单位:山西省商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1月10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交换接口的术语和定义、接口类型、接口服务、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持续优化。

本文件适用于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与各数据提供方、数据应用方、信用场景方之间的商务诚信信息共享交换活动。



《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指南》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1/T 1444—2023

标准名称: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指南

归口单位:上海市商务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3月1日


说明:

本文件给出了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的评价原则、信用信息、评价方法及评价流程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对上海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1/T 1439—2023

标准名称: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上海市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2月1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的基本要求及评价指标、评价方法、信用等级及表示方法、评价结果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活动。